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政〔2016〕6号 签发人:孔留安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暂行)》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暂行)》已经2016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学
2016年4月7日
河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河南科技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若干人,由负责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授及相当职称教师中遴选。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 至 15人组成,设主席和副主席各1 人,配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一般应是研究生导师。分委员会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提名,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和评估工作,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调整;
2. 审定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程序;
3. 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4. 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 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6.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事项;
7. 检查、评估学位授予质量;
8. 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消分委员会的决定;
9. 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0.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 审批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要求,审批免修课程申请;
3. 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 审查授予本学科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 作出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在1年内修改论文及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6. 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7. 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建议;
8. 推荐增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9. 推荐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10. 研究提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11. 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务。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受理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材料;
2. 办理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3. 负责与学位有关的信息上报工作;
4. 学位申请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5. 组织校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6. 组织省级(含)以上的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推荐工作;
7. 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1.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或主席会议。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及学科调整决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赞成票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且达到校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方为通过。
3.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其他问题时,一般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席或主席会议决定。
4. 闭会期间或遇特殊情况,主席或副主席可处理紧急事务。
5. 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1.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分委员会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2.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及学科调整建议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含)以上,且达到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方为通过。
3.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全日制学生的学士学位由分委员会初审,提出建议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成人教育类学生的学士学位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所有涉及学位的有关信息和数据都应按时汇总到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存档并上报。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所属的委员会负责人请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请假结果应告知学位办公室。
凡在一个任期内连续2次或累计4次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