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外〔2017〕25号 签发人:李全安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
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已经于2017年6月2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学
2017年6月28日
河南科技大学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与台湾地区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
规范我校赴台湾高校交换、交流、短期研修学生的培养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与台湾地区所有校际合作与交流协议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选拔与管理
第三条 遴选资格与条件
(一) 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优良,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二) 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选派的研究生应是我校研二学生,且在校表现优秀,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并达到台湾合作高校的要求;
(三) 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支付学生在台湾学习期间的相关费用;
(四)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并承诺履行两校协议的有关义务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五) 符合台湾合作高校在专业、学历等方面的其它要求。
第四条 操作程序
(一)信息发布。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我校与台湾地区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将合作高校提出交流的学生名额及专业等相关事项通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通知相关学院,并通过校园网发布赴台交流生信息;
(二)申请与遴选。按照自愿的原则,教务处接受赴台交流本科生的报名,研究生院接受赴台交流研究生的报名。赴台本科生的遴选由教务处牵头,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组成考核小组进行选拔。赴台研究生的遴选由研究生院牵头,研究生院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共同组成考核小组进行选拔;
(三) 手续办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所确定的交流生人选,负责指导交流生行前教育、办理赴台手续;
(四) 交流生需按标准提前向学校缴纳下一学年的学费;对于在台湾合作高校交流学习一年(含)以上的学生,不需要向学校缴纳该交流期间的住宿费。交流生在台湾合作高校的学费根据我校与接收学校(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协议处理,书费、生活费、国际旅费等有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五) 交流生需在行前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
第五条 赴台期间的管理
(一) 交流生应按时到台湾合作高校报到学习,自觉遵守该校的校纪校规和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必须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和我校相关规定,并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如因未遵守上述法律和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 交流生赴台学习期间,应按照台湾合作高校教学计划的规定修满学分完成学业。如考试成绩达到要求,双方学校将承认其学分,如考试成绩不合格,由双方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交流生赴台学习期间,学期期末须向我校其所在学院报告学习期间的情况。如在交流和学习期间遇到特殊问题和困难,应及时与台湾合作高校交流生主管部门,一般为国际暨两岸事务办公室联系;需要时也应及时通知我校学生所在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如因交流生未能及时或未以恰当的方式进行联系而造成损失的,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 交流生在台湾合作高校学习结束后,必须按期返校,不得擅自延长交流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两周以上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将作自动退学处理。回校前需到台湾合作高校相应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五) 交流生赴台学习期间因故需终止交换培养,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证书发放
第六条 交流生在台湾合作高校学习期间,应修的最低学分为15个学分/学期或30个学分/学年。
第七条 交流生在台湾合作高校交流期满回校后,应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本科/研究生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台湾合作高校出据的原始成绩单,进行是否完成交流生规定学习内容的认定。
第八条 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认定完成交流学业的赴台交流生,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将根据交流生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相应学期或学年的整体学分替代。
第九条 交流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包括经认可转换)的各类学分,且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学校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条 为明确交流生赴台学习期间,学校与学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权益,交流生应与学校签订赴台交流学习协议书。学校授权交流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代表学校与参加项目学生签订《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赴台交流学习协议书》文本。
第十一条 赴台交流学习学生应签署《学生声明》,其直系亲属应签署《亲属声明》;该声明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学生声明》和《亲属声明》视为前项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关于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或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