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7〕42号 签发人:孔留安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第18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科技大学
2017年11月28日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
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所学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限定的学习年限内,本专业培养方案内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在2.0(不含)以下的。
(三)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四)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含)以上处分且处分已解除、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3.0(不含)以下的。
第三条 学位评定程序为:学院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材料按专业进行审核,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评议,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该名单经教务处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核定通过后,授予名单所列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河科大教〔2011〕75号)废止。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