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纪律检查工作机制,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河南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党组织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校党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条 二级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要求的产生办法、工作任务、领导体制产生并开展工作,按要求向同级党组织和校纪委报告工作。
第四条 二级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的,随同二级党组织换届确定。二级党组织换届时,纪律检查委员人选应报校纪委审核。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校纪委商校党委组织部后直接提名。
第六条 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党组织关系在学校的正式党员。
(二)政治坚定,对党忠诚,能够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恪尽职守、实事求是,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
(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从事纪律审查、监督监察工作的能力,带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四)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严以律己、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五)热心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
(六)未受过任何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的工作职责
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在校纪委和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校党委、校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监督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未全面、正确、及时履行责任的,予以提醒,并做好书面记录。对严重失职失责的,及时向校纪委报告。
(三)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增强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和依规遵纪守法意识。督促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维护党的纪律的自觉性。
(四)督促本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人员聘用、干部推荐任用、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招生考试、评先评优、国有资产管理、物资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参加或列席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事项的研究与决策。监督检查落实民主集中制制度情况,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组织生活会制度,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情况。
(六)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
(七)受理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来信来访、控告申诉。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和校纪委反映。
(八)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提醒。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发现本单位党员、干部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特别是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校纪委报告,并做好有关纪律审查和处理工作。对本单位受处分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
(九)认真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每学期至少一次向校纪委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特殊或紧急情况及时向校纪委汇报。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的工作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
(三)参加有关培训。
(四)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的工作保障
(一)二级党组织应为纪律检查委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二)学校保护纪律检查委员不受打击、报复。
(三)纪律检查委员参与纪律审查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由校纪委负责解决。
第十条 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一般由副处级党员干部担任,不能由二级单位党政正职担任。
第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因违法违纪违规等原因受到处分的,由所在党组织按照规定予以罢免;因退休、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党组织按照规定予以免职。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缺位的应及时进行增补,增补人选应报校纪委审核。
第十二条 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校纪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